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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社会学:第二的节 避孕节育技术的发展与伦理要求(1/2)

    第二节   避孕节育技术的发展与伦理要求

    自然生育反映了人的新生命诞生的全过程,而计划生育则是对其某些环节的中断。在人们愿意控制生育行为的前提下,还必须有相应的避孕节育技术作保障,才能真正实现有计划地生育,从而达到控制人类自身繁殖速度的目的。避孕节育技术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人类认识能力提高,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

    一、避孕的历史追溯

    避孕作为节育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指为了满足社会人口数量和质量的需要以及医学理由,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防止怀孕的一系列措施。

    避孕的技术和方法古已有之。公元前1900年~前1100年,埃及已有避孕处方出现,主要是使用一些杀精药物,如鳄鱼粪、金合欢末梢和椰枣。在埃及的医学著作《埃伯斯化古医籍》中已提到,把沾有蜂蜜的布团塞入女子的**,可阻止精子进入子宫。公元前3世纪,犹太妇女也采用上述方法,只不过她们用的是海绵。尽管古时候人们所采取的避孕方法并不科学有效,但至少表明他们对避孕有所认识。

    人类一直在寻求安全便捷的避孕手段。早在18世纪,一位英国医生就发明了用羊皮制作的安全套。至1844年硫化橡胶的发明,产生了一种经过改进的绉胶安全套,但由于价格昂贵,使用的人数十分有限,尚称不上社会化的技术产品。只是到了最近一百来年,安全便捷的避孕手段才开始出现。20世纪20年代,人们发现并开始使用避孕环;到了30年代,液体乳胶的发明和自动化生产装置的使用,使发明了一百多年的避孕套,变成了普通大众日常使用的东西。1932年,日本人荻野和维也纳人克诺斯根据妇女体内排卵的规律,发现了女性安全期避孕法;1954年,美国麻省沃切斯特实验生物学基金会的平古斯和洛克发明了女用避孕丸;到70年代,口服避孕丸已在全世界2000万到3000万妇女中应用。现在,避孕药具已成为普遍使用并可以在公共场合出现的日常用品,而不再是令人难以启齿的羞物。

    目前,避孕的主要方法有机械和化学的两种方法。1998年7月,由中国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进行的“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所包括的32个县基线调查,将避孕方法划分为9类:男性绝育、女性绝育、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套、口服药、避孕针、避孕膏/膜、其他避孕方法(具体应用参见第二章性生理基础)。

    现代科技提供的避孕药具和生育手段,对于当代社会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它意味着当今的人类已经可以有效地控制人的自然繁殖过程,使人口的再生产由自然随意的过程,变成了一种可以由理性控制的有计划行为。

    二、避孕节育的道德评价

    长期以来,社会对避孕持否定态度,甚至认为是不道德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宗教的影响和干预,一是世俗方面的原因。

    从宗教方面看,犹太教强调生育是人的天职。《圣经》中要求每一个男子或女子都应该有孩子,不育是诅咒,大家庭是赐福。《圣经》虽然未谴责避孕本身,但它强调生育实际上就为后人的反对提供了依据。上帝耶和华不喜欢欧能并杀了他,就是因为欧能不服从父亲的命令,未能使他兄弟的寡妇有后代。这一经典范例被后来的犹太-基督教人士援引来证明中断**是严重的罪恶。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考虑,帝国奖励生育,反对避孕和堕胎,认为避孕就等于杀人。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谴责避孕破坏潜在的生命、损害**的功能和违反了结婚的主要目的。新教也反对避孕。路德(M.Luther)说:夫妻结婚的目的是生儿育女。卡尔文(J.Calvin)认为中断**“特别可恶”,是“灭绝种族,在儿子出生前就把他杀掉。”直到1930年12月31日教皇发布的《婚姻法》,还认为避孕是“剥夺人繁殖生命的自然力,破坏上帝和自然的法律,干这种事的人犯了严重的、致命的过失。”当时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法国立法禁止出售避孕药。

    由上可见,认为避孕不道德的理由之一是“避孕切断了**与生育之间自然而神圣的联系。”这一理由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已不再成立。第二个理由是认为避孕是预先扼杀了一个人的生命。这个理由看似很人道,但却十分荒谬。怎么能杀死一个还没有存在的人呢?如果说受精卵、胎儿也是人。那么,人的概念又如何界定呢?

    从世俗方面看,由于过去的一些避孕方法不安全而且无效,所以遭到医学界或其他人士的反对,这一理由也许还站得住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要求避孕节育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广大妇女强烈要求从生育重负中解放出来,避孕节育符合了人民群众的意愿,难道不道德?所以,一旦研制出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任何力量也难以阻挡人们去使用它。

    在生育观念发生转变的今天,避孕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成为人们的理性选择。从医学伦理学的角度看,避孕是道德的。首先,从人类的总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看,避孕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避孕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盲目增长,有利于人类的幸福和社会的发展。其次,从个体利益和眼前利益看,避孕有利于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如果已婚妇女从结婚生育到绝经期间,不采取任何措施,一生中所能生育的子女数平均接近10个,生育、养育以及繁杂的家务劳动,将严重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第三,从当代的避孕节育措施来看,已经做到安全可靠、有效,不会对避孕者人体及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三、绝育的伦理要求

    (一)概念与目的

    绝育是用手术等医学手段使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永久丧失生育能力。避孕是节制生育的暂时性措施,绝育则是永久性的办法,特别适合于不愿生育或不适合生育的人。目前推广的绝育手术主要是用手术切断或结扎男子的输精管和女子的输卵管,使精子与卵子不能通过接触而结合,从而达到不能生育的目的。

    绝育目的:治疗性目的、避孕性目的、优生性目的、社会性目的和惩罚性目的。对治疗性绝育大多数人持认可态度,因为它主要用与不适宜再怀孕的夫妇;避孕性节育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或家庭利益;优生性绝育主要用与患有遗传性疾病或严重智力低下的夫妇一方或双方,保证人类基因库质量;惩罚性绝育一般用与犯罪者如强奸或其他性犯罪(如中国古代的宫刑);社会性绝育是为了社会需要或某类“工作”的需要而绝育(如古代宫廷太监、现在国外的妓女行业、女性间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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