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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社会学:第二的节 避孕节育技术的发展与伦理要求(2/2)


    (二)绝育的伦理需要

    绝育彻底地把婚姻与生育分裂开来,使婚姻不再成为能生育的婚姻。不管是出于个人的动机还是出于社会的动机,只要是合理的,都是不容阻止的,在伦理学上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应该鼓励。这里的合理动机包括个人不愿多生育,甚至为了事业不愿生育,为了疾病的治疗和预防等。但是,作为生育控制的极端措施,绝育的道德问题十分敏感,因为绝育打破了人体的完整功能,一些人为了国家或社会的利益而牺牲了个人的生育自由。对遗传性疾病或智力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段,应该说是一个社会理性的、进步的表现。

    社会对绝育措施也不是没有控制的,应该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首先,对未成年人不得行绝育术;其次,除某些严重遗传疾病和精神疾病患者应进行义务绝育外,一般应得到本人和配偶的知情同意,自愿进行;第三,即使是自愿绝育也需要通过一定的医学或法律程序。

    从一个国家来讲,对绝育条件的掌握应根据人口数量和质量情况而定,在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情况下,义务和自愿绝育的条件可放宽一些;相反,在人口数量过少、质量不低的情况下,条件就应稍微紧一些。

    四、人工流产的伦理要求

    (一)人工流产的伦理论争

    人工流产也称诱发流产,即用人工方法终止妊娠,是避孕失败或不合理妊娠的补救性措施。

    人工流产的伦理争论由来已久,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宗教等不同,对人工流产的认识也不一样,因此“人工流产是否合乎道德”,不同社会、不同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答案。

    20世纪中期以前,人工流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拯救母亲的生命。因为,无论是医学实践还是伦理学,母亲总被认为比胎儿更重要,所以引产救母是个长期传统,治疗性流产就是合法流产,医生不会在医院给生命危险的孕妇引产而被起诉,而非治疗性流产则被认为是非法流产。20世纪中叶,一方面发现母亲风疹发病率与婴儿先天异常发生率之间的相关、羊水液细胞培养技术使得有可能直接诊断胎儿缺陷,另一方面研究出安全、方便、简单的人工流产技术,人工流产的目的更多地出自个体或社会动机的生育控制或计划生育、避免异常婴儿出生、提高人口质量。这样就与传统的论理学观念发生了冲突,引起了一次最大的生命伦理学争论。

    人工流产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种权利:第一,妇女的生命权利,即为了妇女的生命和健康终止妊娠是否合理;第二,妇女的生育权利,即妇女的生育是自由还是不自由;第三,胎儿的生命权利。争论的焦点在于:人工流产是否符合医学道德?胎儿的本体地位和道德地位是什么?看来,对胎儿是否是“人”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人工流产是否在“杀人”的道德问题。

    认为胎儿是人的论据各种各样,对人的生命的起点也众说纷纭,主要有五种观点:受精卵就是人,1965年的梵蒂冈主教会议就谴责人工流产,认为人工流产是一种罪恶,要求对胎儿自受孕之日起给予最大的保护权利;②合子植入子宫后就成为了人;③脑电波的出现是胎儿成为人的主要依据;④母亲感到胎动时成为人;⑤胎儿在体外可存活时成为人。

    现代社会认为胎儿不是人的主要依据是:关系论据。即胎儿出生前后在关系上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胎儿的孕母和婴儿的母亲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一个合二为一的单位,后者是一个二元存在。胎儿在社会上不扮演任何角色,而婴儿一成为家庭的一元,与其他人有身心交往。②意识论据。即认为胎儿以至初生婴儿没有意识,不是人。

    (二)对人工流产的辨证认识

    人工流产不仅涉及胎儿及孕妇,还关系到家庭、社会、后代等。过去,堕胎术非常原始而危险,严重威胁着母亲的身心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大多倾向于禁止一切人工流产,只有极个别例外。自从有了安全、简便、有效的人工流产方法后,堕胎已为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所接受。人们对人工流产的价值肯定主要倾向于父母、家庭和社会。当一个社会人口过渡膨胀,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时,放宽对人口流产的限制,作为避孕失败后的补救措施,是必要的。现代医学实践证明:人工流产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如心脏病人终止妊娠;用于优生的目的淘汰先天缺陷儿,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有利于妇女生育自主权的落实;有利于社会人口规模的控制。

    各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政府对人工流产所持态度也就不同。欧洲发达国家人口出现负增长,劳动力短缺,人口老化,从国家利益出发政府鼓励生育并用法律的形式限制以至禁止人工流产。胎儿毕竟是人类的生命,它与以后的发育阶段有内在联系,社会应给予必要的尊重,否则,对社会和人类是不利的。所以,对人工流产进行合理的社会控制,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

    (三)医务人员在对待非婚怀孕堕胎问题上的伦理要求

    需要或要求堕胎的妇女并非都是已婚女性。对于那些非婚怀孕妇女的人工流产问题如何对待,涉及到医务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非婚怀孕有两种原因,一是男女双方没有按婚姻法规定履行手续,自愿发生了性关系而怀孕,一是女方在被诱骗或强制发生性关系而怀孕。无论哪种情况下的怀孕妇女到医院要求人工流产或引流手术时,医务人员都应正确对待,不应歧视她们。在手术中必须像对待正常怀孕妇女那样,认真负责,决不能草率从事。有的医务人员在为这些人做手术时,态度冷漠,甚至挖苦讽刺,给受术者造成身心创伤,有的甚至手术马虎,出现事故。 这种作法是不道德的。对中期妊娠可能导致危险的人工流产,医生应向男方或女方家长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并在医院进行。私下进行人工流产是非法的,可能会给受术者带来不良后果,甚至造成严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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