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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社会学:第发三节 生殖技术的发展与亲子鉴定(2/2)

    首先,代理母亲把怀孕与养育分开,而这种分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金钱,而不是因为她要孩子,也不是因为她愿意帮助别人,只是想从生孩子中得到好处,这就等于说将子宫变成了造子机器,或“出租子宫”、“租用子宫”。这是不道德的。

    其次,代理母亲有可能破坏家庭结构。如果单身男子也使用代理母亲,与单身女子使用AID在一起,就会使作为现代社会结构单位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渐消失。在养育代理母亲所生孩子的家庭中,由于孩子与养育母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而与养育父亲有则有血缘关系,孩子会不会受到养育母亲的歧视?如果他们离婚了,未成年孩子的监护权归谁?

    第三,对代理母亲所生孩子有心理的社会损害。当代理母亲所生孩子发现自己不是养父母所生时,他(她)很可能想知道代理母亲是谁,甚至想保持联系,若做不到这一点,他(她)的自尊心就会受到损害,而且会认为自己是被抛弃了的孩子。

    第四,代孕母亲具有哪些权力和义务?如代孕母亲在妊娠过程中身体出现问题需要流产时,应由谁决定?生下的孩子有先天缺陷时,应由谁负责?

    (三)中国政府对现代生殖技术态度

    基于辅助生殖技术会引发许多社会、伦理及法律问题,卫生部已于2001年2月20日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根据这两个办法的精神和有关伦理道德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谨慎应用原则,严格掌握适应证

    辅助生殖技术有严格的适应证,实施时不能来者不拒,应根据患者情况综合考虑,科学谨慎地应用。只有在传统的治疗不孕不育的技术和方法不能满足患者的生育要求时,才能采用辅助生殖技术。另外,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例如每对前来求助的夫妇首先要出示准生证,只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而又不能自然生育的夫妇才能接受该技术。应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不得擅自进行性别选择。

    2. 知情同意原则,签署文字契约

    人工授精尤其是异源授精必须在夫妻双方同意下进行,医务人员应提供人工授精相关过程的各种关系、权利和义务以及技术方面可能出现问题等信息,使夫妻双方对此有客观、全面和理性的认识,最终共同决定是否实施。如果决定实施必须签署书面契约,最好进行法律公证,供精及人工授精等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永久保存。

    3. 优生优育原则,确保后代质量

    人工授精的目的之一是优生优育,以提高生殖质量和人口素质。因此人工授精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所用的精液必须是合格的精子库冷冻精液以防止艾滋病、肝炎等传染性和遗传性疾病,严禁私自采精,且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确保后代质量。

    4. 保密互盲原则,减少医疗纠纷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葛,维护供精者和受精者的正当权益,在临床实践中应坚持保密与互盲原则 ,即供精者与实施医生,供精者与受精者,供精者与人工授精儿相互之间应保持互盲。实施人工授精的医院和医生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要求保密的受精者保守秘密,不向他人和社会透露。要加强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的伦理学知识培训,并且设立医学伦理学委员会,在实行辅助生殖技术中涉及的伦理问题,由该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亲子鉴定及相关的社会问题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人体细胞内的原子物质,男性的精子和女性的卵子各有23对染色体,当精子与卵子结合时,需46个原子染色体去制造生命。因此,子女分别从生父和生母那里继承一半的遗传物质。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人体遗传物质上具有多样性的某些特殊位点和某些随机重复的片段来确认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鉴定。通过先进的仪器观察,子女会有一相同基因凝聚条码与生母相同而另一条码与生父相同,而非亲生父母则无相同的条码。

    目前亲子鉴定采集的样本来源包括血液、精液、毛发、口腔粘膜等。亲子鉴定原本是法医的一种物证手段,用它来确认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我国自80年代初出现亲子鉴定至今已近20年,近年来各地要求开展亲子鉴定的人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上海市血液中心所做的亲子鉴定最多时一年就超过1000例。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原因包括:夫妻在子女血缘方面的疑虑;非婚生子女生父生母的认定;离婚引发的子女抚养权纠纷;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及婚外超生子女的认定;认领被解救的拐卖儿童以及出国移民继承财产等。由于前往做亲子鉴定的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纠纷,因而都特别看重最后的结果,因此鉴定报告可谓“一字值千金”。

    (二)亲子鉴定的相关问题

    1.亲子鉴定会导致家庭信任危机吗?

    自从80年代上海市中心血站率先开展亲子鉴定以来,我国亲子鉴定就越来越火爆。做鉴定最多的情况是父亲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占50%以上;其次是小孩被拐卖多年后才找了回来,要求做亲子鉴定的;第三位的是有人超生孩子,上户口时却谎称是抱养的,计生委要求鉴定。

    亲子鉴定作为医学问题,技术已很成熟,成功率达90%以上,但运用这项技术来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伦理关系,会不会引发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会不会导致家庭体系的崩溃? 有人认为,亲子鉴定的增多一方面说明人的科技意识提高了,法律观念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部分人的社会伦理道德修养在下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加剧,这种信任危机已渗透到亲人之间。然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婚姻家庭问题研究专家李银河则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很有感情,根本不会去做亲子鉴定。这么在意孩子是不是亲生的,证明夫妻关系本来就是不稳定的,这项技术只是证明了相互之间的不信任。

    2. 亲子鉴定需要规范吗 ?

    巴西最高法院不久前作出决定,法院在审理有关亲子认定案件的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拒绝做DNA亲子鉴定,法官可以判定当事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的观点是:如果做亲子鉴定的一方不合作,没有化验资料鉴定就不能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李银河认为,不应该对亲子鉴定加以限制,如果非要符合某些条件,需要某机构的批准才能做亲子鉴定,往往促使人们花钱、走后门,而好奇是人的天性,如果有谁真想利用这项新技术,没有必要不让他去明白真相。

    3. 亲子鉴定应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

    有一个中学生,本来家庭和睦,有个叔叔开玩笑说他长得不像他爸爸,叫他爸爸也去做个鉴定。鉴定结果就像个晴天霹雳:父子没有血缘关系!爸爸不肯原谅妈妈曾经犯下的错,孩子说:“在法庭上,爸爸自始至终都没有朝我看一眼,我的心里难受极了,我知道,爸爸心里也一定不好受。我不怪爸爸,只怪那该死的亲子鉴定,要是没有这种亲子鉴定,爸爸一定会永远像亲爸爸一样爱我,我也会像亲儿子一样永远地爱爸爸。我痛恨这个可恶的亲子鉴定,是它破坏了我们的家,是它害了我。”

    从道德上讲,夫妻与孩子共同生活时间已久,应该大度一些,哪怕鉴定出来没有血缘关系,也可以像亲生的一样对待非婚生子女。但不这样做,也是合理的,丈夫本身受到欺骗,有权利要求赔偿。 然而,孩子毕竟是无辜的,亲子鉴定却成了“伤子鉴定”。所以,有人认为对10岁以上的孩子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孩子的同意。

    4.亲子鉴定不宜扩大化

    我国自开展亲子鉴定以来,鉴定结果80%的丈夫也都是虚惊一场。看来,大多数鉴定都是夫妻不信任引起的。因此, 我们应当理性对待亲子鉴定,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大力提倡,而应当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否则将使整个社会诚信度下降,使人们感到信任危机,这与社会文明是不相符合的。作为鉴定机构来说,也应当慎重对待亲子鉴定,必须在接受相关机关的委托或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才能进行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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