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殖技术的发展与亲子鉴定
1932年A.赫胥黎发表了一篇名为《奇妙的新世界》的科幻,在构想了这样一个社会:人类的生殖完全在试管、器皿中进行,由人对卵子和精子进行操纵,按照社会的需要生产不不同类型的人。同一类型的人都是一样的,没有差别,因为通过操纵可以从一个卵子中生产出96个人。这种社会不需要家庭,生儿育女、抚养、教育等职能全由社会负担。男女之间可以发生性关系,但必须使用避孕药,禁止自然妊娠。父母子女关系也不存在,这样就可以实现一个“一致、同一、稳固”的社会理想。巧合的是A.赫胥黎的幻想,在生殖技术发达的今天,已部分成为现实并引起一系列的社会及伦理问题。
一、生殖技术的概念与内容
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是由**、输卵管受精、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等步骤组成。生殖技术是指代替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的手段。现代的生殖技术有两类。一类是把性的活动,性的行为跟生殖脱离,实际上就是控制生育,调节生育。第二类就是把生殖脱离了性,不通过性也能生育。这个技术叫辅助生殖技术。辅助生殖技术是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精子或卵、受精卵、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技术。内容包括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人工授精是将精子收集起来,注射到子宫里。体外受精就是试管婴儿。胚胎移植或叫胚胎转移,即把一个胚胎从试管里转移到人的子宫里,或者从一个人的子宫里转移到另外一个人的子宫里去。还有卵、精子和胚胎的冷冻保存,受精卵的移植,无性生殖,克隆人等等。下面介绍常用的几种技术(详见第二章性生理基础)。
(一)人工授精术
人工授精术分为两种:非配偶间人工授精和配偶间人工授精。前者适用于男性不育患者,后者适用于丈夫精液正常,但有难以矫治的**障碍。
(二)体外授精和胚胎子宫内移植术
这种技术就是人们早就熟悉的“试管婴儿”。自1973年开始问世,至今采用这种方法生养的孩子成千上万,遍布世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也开展了此项技术。
(三)配子或合子输卵管移植术
对这一类生殖新技术,人们并不太熟悉。所谓配子指的就是精子和卵子;所谓合子指的就是精子和卵子在体外授精后,作短期培养的早期胚胎。
二、现代生殖技术中的伦理问题
(一)人工受精术引发的伦理争论
1.人工受精是否破坏婚姻家庭幸福?
赖纳(Rahner)、赖姆塞(Ramsey)等人认为生儿育女是爱情婚姻结合的永恒体现⑴,人工受精把生儿育女变成配种而与夫妻之间性的结合分开,实验室取代了家庭,妻子可以无丈夫、无家庭而有孩子,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尤其是异源人工受精(AID),妻子的卵子与第三者的精子结合,这与通奸怀孕没有什么不同,或者会是妻子认为宁愿用自然的方法(**)接受供体的精子,这至少也是妻子不忠诚于丈夫的一种表现。丈夫还会担忧,日后万一孩子知道自己不是他(她)的亲生父亲,家庭还安宁吗?而弗雷彻(Fletcher)则认为,婚姻是由爱情培养人与人的关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不是性的垄断,而是彼此间的爱情和对儿女的抚养。对于许多无子女的夫妇,人工受精是促进爱情的行动。人工受精与通奸根本不同,妻子并不与供体发生性关系,关系仅发生在她的卵子与后者的精子之间,并且是事先获得丈夫同意的。
2.谁是孩子的父亲?
人工受精提出的另一个新的问题是“什么是父亲或谁是孩子的父亲?”因为采用AID技术生出的孩子有两个父亲:一个是养育他(她)的父亲,一个是提供给他(她)一半遗传物质的父亲。这就涉及到一个难题:在养育父亲和遗传父亲之间,到底哪一个对他(她)是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父亲?从传统的亲子观念看,血缘与遗传物质关系决定了亲子关系,是其他任何物质无法比拟和代替的,AID儿童有权知晓生父,法律应当规定供精者作为生物学父亲的地位。从赡养关系上看,我国法律和道德则倾向于赡养的亲子观念,只有尽了义务才能获得权利,养父对子代尽了父亲的义务,就应当享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综合看来,一个不育父亲与用AID生出的孩子的关系在道德和法律上应该同一个可育父亲与自然生出的孩子关系完全一样。
3.精子是商品吗?
在AID条件下由供体提供精子,那么对供体是否应该给予报酬?如果给予了报酬,那么精子就成了商品,是否意味着人体的其他器官也可以出售,也可以成为商品?如果精子可以作为商品出售,其价格又如何确定?是根据供体的身体健康状况、智力高低、外貌、社会地位来定价,还是根据受精后产生的子女的综合素质来定价?人们普遍担心的是精子的商品化很可能使供体不关心他行为的后果,有意或无意地隐瞒自己身体上、心理上、行为上的缺陷,精子库也可能为了竞争或追逐利润而忽视精子质量。当然,精子库也可能为了追求高质量,只提供他们认为“最佳的”精子,结果使人类基因库变得单调而缺乏多样性。虽然非商品化不能消除所有以上问题,但是商品化无疑会使这些问题尖锐化。精子的商品化不仅给AID带来危害,而且会形成一个使其他组织和器官商品化的倾向。提供精子以解决别人的不育、促进他人家庭幸福,是人道行为,不应以谋取金钱作为报答。
4.未婚妇女是否可以用AID生孩子?
吉林省颁布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一条例一经出台,立刻引起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有人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每个妇女都有自己生育孩子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刘振英副教授:吉林省能从少数妇女自身利益出台这一办法,这本身就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从社会关怀的角度上讲,说明了社会不再仅仅着眼于普遍的人群,而且少数人的合理的生活行为方式,也同样会受到社会的关注和重视,这体现了生命自由度的开放。而反对者的意见是:家庭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成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维持家庭的稳定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生育权只有在家庭存在的情况下才存在,通过辅助生育技术实现非婚生育违反了人类繁衍的社会自然规律,因为辅助生育不是正常的生物学繁衍方式,它面对的是不孕症患者,是正常夫妻性行为不能生育的补救措施,因而不包括非婚单身女性。非婚单身女子和孩子组成的家庭是不完整的,对孩子的身心造成的影响是不利的,现在的社会,正常孩子对于离异家庭的孩子还有歧视呢,更何况对一个根本就不知道谁是父亲的孩子来说,那种歧视是孩子无法承受的。单身母亲在选择自己的权利时却完全剥夺了孩子的权利,这对社会法律伦理道德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从心理发育方面来看,这样生育的孩子是会自我审视的,也会受到社会评论,这样会严重影响其心理发展。
5.用人工受精可以实现优生吗?
人工受精可利用经过仔细挑选的供体的精子来影响人类质量。如果夫妇都是遗传病基因携带者,就可以仔细选择一个非携带者的健康供体的精子进行人工受精,以防止生出一个有缺陷的婴儿,这是合理的。但是要想通过有计划地选择“最佳”基因的精子对妇女进行人工受精,以提高人口质量,就值得怀疑。因为人类的智力发展不仅仅取决于基因,博士的精子不一定就能生出博士,人的智力还取决于社会环境。再说,什么是好的基因?其判断标准按照目前对基因的研究,也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回答。所以,将人类优生寄托在人工受精技术上是不可取的。
(二)代理母亲及其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
1.什么是代理母亲?
代理母亲(surrogate 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或用自己的卵人工受精后妊娠,分娩后交给别人抚养,或利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子宫妊娠,分娩后交给该人抚养。代理母亲是体外受精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兴起,现在已成为全国性的现象,而且一个叫“代理妈妈”的特殊阶层正在发展。当一个妻子失去生育能力或不想怀孕,但又希望得到一个“亲生”孩子时,她就可以寻找另一个女人为她完成这一工作,并付给对方一大笔钱作为报酬。
2. 关于代理母亲的争论
代理母亲的兴起,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的观点是:一是可以满足夫妇抚养一个健康孩子的愿望,尤其是抚养一个具有夫妇一放方基因的孩子的愿望。二是有利于代理母亲。有一些妇女只想体验一下怀孕、分娩,喜欢因怀孕而享受的尊敬和注意,但并不想承担抚养的责任;对多数代理母亲来讲,主要是因为这提供了一个比其他职业更好的经济来源。三是,对所生孩子有好处,如果没有代理母亲,这孩子就不会来到人世。反对者的观点是:一是对于抚养者来说,要承受许多精神上的负担。孩子与代理母亲应该或可以保持接触吗?在妊娠期间,他们与代理母亲及家庭保持什么样的关系?由于大多数情况下,代理母亲是个陌生人,从未见过面,他们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她会不会照顾自己?在怀孕期间会不会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她会不会在以后还与孩子保持联系?二是代理母亲也有许多不安。妊娠与分娩可能产生比她预期的更多的痛苦和副作用;随着分娩的临近,她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这孩子是“他们的”而不是“自己的”这一问题;分娩后孩子交别人,自己会觉得沮丧、失落;对方要求以后与孩子断绝一切关系,她会更不安。
3.代理母亲的伦理学思考
代理母亲产生了一个新的生命,但又有意放弃而不养育他(她),这道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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