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胃内容颜色
胃内容颜色可能毒物——
黄色苦味酸、硝酸
黑色硫酸、草酸
紫红色高锰酸钾
绿色或兰色铜盐
灰白色未溶物砷
灰黑色安妥或磷化物
暗处可见发光颗粒磷
3、皮肤及尸斑颜色
皮肤及尸斑颜色可能毒物——
鲜红色氰化物、一氧化碳
黄色磷、铅、毒菌、四氯化碳
橙黄色重铬酸钾接触处
灰褐色氯酸盐、硝基苯、亚硝酸盐、安替比林
1、如何根据尸斑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尸斑改变——
0.5——1h尸斑呈局限性,境界清晰,在低体位出现,小斑点,淡紫色
2——3h逐渐向周围扩大,境界有点模糊,在尸体低下部都出现
4——5h手指轻压尸斑退色。翻动尸体,现有尸斑消失,尸体低下部出现新的尸斑,即
尸斑转移
6——10h手指强压尸斑中等退色。翻动尸体,原有尸斑不再完全消失,尸体低下部出现
新的尸斑,切开尸斑皮肤血液流出,即两侧性尸斑
11——15h手指强压尸斑稍微退色。翻动尸体,原有尸斑不消失,新的尸斑也不易形成,
切开尸斑皮肤,从血管断面缓慢流出血滴,并渗出浅黄色或红色液体
>24h尸斑完全固定,手压不退色,切开尸斑皮肤无血液流出,皮下组织呈紫红色
2、如何根据尸僵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尸僵出现部位说明——
2——3h下颌、项
5——6h下颌、项、肩、肘下肢弱
7——8h下颌、项、肩、肘、股、膝指、趾弱
10——12h下颌、项、肩、肘、股、膝、手、指足、趾弱
12——24h下颌、项、肩、肘、股、膝、手、指、足、趾全身最强
24——30h开始缓解
30——40h股、膝、足、趾下颌、上肢弱
48h下肢弱
>48h全部缓解
3、如何根据角膜混浊程度推断死亡时间
死亡时间角膜混浊程度——
1——2h湿润,瞳孔透明
3——4h湿润,瞳孔开始发白
5——8h开始干燥,瞳孔透明度逐渐丧失
9——11h微混浊
12——23h混浊增强,瞳孔尚能透视
24——30h中等程度到显著混浊
山东泰安:一民企老板卖出自己公司名下股票,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酒店老板出售自己的股票,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记者在山东泰安了解到,民营企业酒店老板申昌正因卖掉自己公司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软件的股票。于2008年8月10日被泰安市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拘留,2008年9月8日批准逮捕。2009年5月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民企老板个人出资救“国馆”,卖股票还债惹事端
申昌正原为青岛鹏欢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泰安大酒店经营状况不佳,面临被拍卖的危险,他受泰安市政府市委接待处的再三邀请于2004年12月20日出资2225万元,取得了泰山大酒店80%的股权,2006年11月,经泰安市市直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申昌正与泰安市接待处签订,申昌正受让得到泰山大酒店全部股权,从而泰山大酒店国有资产全部退出,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民企。申昌正也从2006年12月至今任泰安泰山大酒店董事长。
在申昌正接手前“泰安大酒店”是市政府接待的“国馆”,2006年11月29日,申昌正与接待处签订时,泰山大酒店实际总资产为5825万元,总负债15384万元,净资产为-9559万元。申昌正以股权的形式买下了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财产后,为了把酒店经营的更好,把自己做房地产时积攒的积蓄全部投入酒店,为了更还上更多债务,又将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补办了手续并卖出。泰山大酒店的经营状况也渐渐好转。
多了遗漏债务,少了优质资产,民企老板何去和从?
据了解,在之前,同为泰安市国资委指定泰安岱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做的,对泰安大酒店的评估结果为: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4月30日,资产总计万元,负债万元,净资产为-万元。与申所签订的相差净资产遗漏债务万元。即申昌正的酒店凭空多了万债务。
此外,政府未按协议将“原泰山大酒店”的土地证、房产证过户给申昌正的新酒店,导致申昌正无法用资产抵押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及时偿还各项债务。2007年12月25日,在《关于市国资公司申请协调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帐户开户转让等事项的汇报》中载明:“市国资公司承担原泰山大酒店改制资产审计评估报告以外的或有负债”,而事实上国资公司最终并未兑现承诺。
无奈之下,申只有变卖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所有款项用于偿还酒店债务(司法机关已查明)。然而国资委却在这时提出该部分浪潮软件股票属于他们,就在申昌正极力偿还酒店债务,改善酒店状况时,他却被泰安市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拘留,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当申昌正拥有泰安大酒店的全部股权后,当泰安大酒店完全成为一个民企后,申拥有的只是九千多万的债务,而登记其酒店名下538.26万股股票却成了“国资”!
股权争议疑问多,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却动用刑事手段
酒店的员工申昌正的弟弟申可军告诉记者:“申昌正卖的股票是自己公司名下的,怎么是国有资产,既然股份也不是国有的,更不是政府的。1996年泰山大酒店与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这部分以泰山大酒店法人名义开户登记的股票,实际为个人购买(这份协议是公安机关侦查时才从泰安市国资公司拿到的,此前从未出示给申昌正)。这部分股票实际并不是国有资产!而是个人购买的法人股票!”。记者在一份1996年8月26日山东泰山旅游索道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山大酒店协议书上证实了以上问题。
“官方”至今没有与申昌正进行实际的酒店资产正式清点交接;市政府召开协调会,也从来没有书面证明、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是“国资”。
那么,从角度看,即便该股票应属国资,也应通过民事程序进行确权;由于泰安市国资产管理部门渎职行为,让购买人申昌正“善意取得”其“不当得利”,按照民法规定,“善意取得”取其“不当得利”,不应追究“善意取得”者的刑事责任,而是将“不当得利”“物归原主”,即进行民事确权,将其资产如数归还国家。此案也应作为民事纠纷进入法律程序。本案争议股权可作为“不当得利”依法进行民事审理,而不能通过刑事法来审理.
如前所述,涉案股票已经通过股权转让的整建制改制模式合法地成为民营泰山大酒店的资产,即使国资运营公司对本此改制提出异议(实际上,本次改制完全是政府主导的),认为股票属遗漏资产,完全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确认改制无效或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民事诉讼来解决,这才是一个法制国家处理纠纷的正常思维模式。
2007年12月25日,泰安市国资委给市政府的报告《关于市国资公司申请协调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账户开户转让等事项的汇报》中说明:“从法律角度该股权为泰山大酒店所有”(该538.26万股浪潮股份在改制后仍然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此文件证明泰安市国资委实际上也是承认该股票是为泰山大酒店所有的,而且,在申昌正被拘留前两天,以泰山大酒店、申昌正、青岛鹏欢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就538.26万股浪潮软件股票以“不当得利”为由,国资运营公司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泰立保字第11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至此民事确权程序已经正式启动!
然而也许是认为证据对其不利,通过民事诉讼难以达到目的,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诉讼,上述财产保全措施被依法解除。最终对申昌正动用了刑事手段,将申昌正推上了今天的法庭。
最不应该发生的是,作为最后救济途径的司法机关也形成了过度相信政府行为的正确性、唯国有企业利益至上的思维模式。在今天的法庭上,公诉人使用的认定申昌正具备主观方面要件的主要理由是申昌正在处分时“明知”涉案股票是国有资产,证据则是政府的三次协调会,公诉人的逻辑是:政府口头告诉你这是国有资产了,你当然就应当知道并承认是国有资产了,这难道还不叫“明知”吗?!这是把行政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根本不是法律职业人员的思维逻辑,而是暴力强权的逻辑。如果此等逻辑横行,那么政府有权没收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任何财产——只要口头告知你就行!!!
事实上民营泰山大酒店与泰安市国资公司是完全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法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的改制纠纷。申昌正购买了泰山大酒店,泰山大酒店是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而不是市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个下属单位。所以在处理该股票纠纷问题上,泰山大酒店与国资委不存在谁命令谁与谁服从谁的问题。三次行政协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
按照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票权属确认、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是股票权属的法定依据,未经法院、证监会等有权机构合法程序的确认、批准或裁决,股票权属不能发生转移。所以,案发前涉案股票依法只能是泰山大酒店的资产,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协调会的口头告知无法产生合法的证明效力,协调会的口头告知及过户要求是不公平、不合法的,起不到变更股票资产权属的效力!在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认股票权利前,该股票依法只能泰山大酒店的资产!
刑罚的重要特性是其严厉性与补偿性,唯其严厉,其破坏性是巨大的,所以使用刑罚是应当慎之又慎的,如果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矛盾就不应通过刑法解决!民营企业同样纳税,同样对泰安的发展作出贡献,而政府的职责应当是为企业提供好服务,宪法都修改这么多年了,中央都承认民营企业的平等地位,难道我们的地方政府就不能抛弃错误思想,在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时,平等协商或通过民事审判解决吗?
卖股票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实际投资人和产权人。这一事实,公诉人当庭列举了大量证据予以证实,在此不再赘述。其处置股票所得也全部用于泰山大酒店的还债、交税等经营活动。
侦察机关对涉案股票处置后的款项往来进行了查证,根据这些查证的材料,泰山大酒店向泰安市公安局和泰山区检察院递交了,证实泰山大酒店处置自己的浪潮软件股票后的变现资金4159万元,全部用于处理泰山大酒店的债务及经营,申昌正并未个人使用。其中有些做法或许有不合财务制度的地方,比如用个人帐户处理部分往来款项,但是并不构成犯罪。申昌正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与客观要件。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由此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聘用的有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其客观要件是非法占为己有。
涉案股份是泰山大酒店的合法财产,申昌正是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和实际的产权人,其处分涉案股份的行为显然缺乏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申昌正将卖掉涉案股份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泰山大酒店改制前后的债务和经营,不是非法占为己有,申昌正的行为缺少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涉案浪潮股份非经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重新确权,只能被认定为是泰山大酒店的资产,被告人申昌正作为泰山大酒店的唯一实际所有人,其处分自己公司的资产,并用于公司经营的行为,完全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其行为因缺少主体要件、客观要件而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此外,涉案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自有实体法律、程序法律约束,不能随便以行政机关行文、证人证言方式来擅自认定;退一步讲,即便涉案股份将来通过合法途径被认定为国有资产而不是泰山大酒店资产,那么,被告人申昌正作为民营泰山大酒店的业主,其行为也因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而构不成职务侵占罪。
从卷宗材料及庭审调查来看,申昌正在处理涉案浪潮股份时,报案人泰安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并未与泰山大酒店达成任何协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只是通过市政府为股票过户召开了三次协调会,会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虽声称涉案浪潮股份不属于泰山大酒店而属于国有资产,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于以证明。泰山大酒店业主申昌正也一直未认可涉案浪潮股份系国有资产,相反其一直认为既然泰山大酒店已经按股权转让的方式改制,债务他全部承接了,资产当然也应享有。基于此,申昌正才处置了涉案浪潮股份用于偿还所承接的泰山大酒店的债务。
刑法上的“明知”事实的含义是:有明确证据支持的事实。申昌正在处置该股票时并没有看到任何该股票属于国资公司的文件或材料,所以其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故意,因此,其处置行为不仅构不成职务侵占罪,也构不成一般侵占罪或其他任何犯罪。
综上所述,无论涉案浪潮股份是否泰山大酒店资产,被告人申昌正的行为均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本案存在将正常的民事纠纷利用强权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严重事实,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本案的特殊背景,排除一切干扰,独立进行法律拷量,依法公正判决被告人申昌正无罪,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及改善泰安市的投资环境作出努力!
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告诉记者:“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申昌正为什么在2008年1月2日重新补办浪潮软件股票的相关凭证件?按照等法律规定,登记在泰山大酒店名下的538.26万股浪潮股份,就是泰山大酒店的财产。作为当时法定代表人的申昌正,完全有权利代表泰山大酒店对该部分股票进行处分,包括股票开户登记、买卖、变更等所有权利。申昌正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泰山大酒店得所有权。因为在改制过程中,双方没有办理资产以及债权债务交接手续,连泰山大酒店的房产证、土地证也未过户给申昌正,申昌正手中当然也就没有浪潮软件股票的相关凭证。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申昌正提供泰山大酒店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以及酒店介绍信,依法补办了股票开户登记手续并进行股票交易,这更加肯定了538.26万股浪潮股份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泰山大酒店的,因为只有合法的持有人才能办理该股票的一切相关手续。申昌正只是补办了本该属于泰山大酒店的股票手续,根本不构成犯罪。申昌正购买泰山大酒店后,泰山大酒店成为一个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而不是市政府和国资委的一个下属单位。股票确权纠纷问题完全属于民法规范的范畴。
老板被判刑14年,员工人心慌慌,企业面临倒闭
申昌正的妻李华告诉记者:“目前酒店面临倒闭、员工面临下岗情绪不稳,酒店经营形势严峻。酒店300多名职工,每月30多万元工资也难以保证,中层主管30余人已走14人,20名领班和骨干已经辞职。酒店流动资金短缺,供货商纷纷上门逼债。改制前原泰山大酒店市政府评估漏债万元多万元;欠职工社会保险费将近几百万元;欠供货商600多万元。现在债权人聚集堵门逼债,使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李华同时告诉:关于泰山大酒店办理‘浪潮软件’股票的事情有三次与泰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沟通,最终没有协调达成一致。在今年金融危机的时候,很多企业都需要政府扶持,在泰安不但不扶持反而想办法赶走企,我们希望政府和司法机关能够确实秉公执法,也希望上级部门认真处理好我们弱势群体的事件”
一个民营老板付出全部精力经营的企业走到了今天,到底是谁的错?
>48h完全混浊,瞳孔不能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