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南洋一带办理信局汇兑业务,兹为扩展业务起见,委托甲方代解信款,双方同意订定条件如下:
一、乙方在海峡殖民地所收潮汕地区各乡镇侨批,委托甲方代解。每千实收代解费十二元。以后如有增减,由甲方随时函告(回条邮资另算)。
二、乙方如以外币托甲方购买国币时,甲方允按当日净本结价,以示优待。
三、乙方托甲方代解之款,每批信到,应将托解款额,先行汇清,不得压欠。
四、乙方委托甲方代交汇票时,系用支票方式,即由甲方发给空白支票交乙方,乙方应预存款项,并留印鉴。如有汇款,凭票向甲方汕头分行支款。
五、此和约以一年为期,到期双方同意再行续约。试办期内,如有增加之件,双方同意再行补充。
六、本合约共缮两纸,各执一纸为凭共同遵守。
合约字人: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司理金永派
马六甲天源批局经理林志源
中华民国某年月日
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后,侨批局与银行优势互补,双方在东南亚华人移民汇兑市场上的业务都取得较大的进展。其他侨批局见状,也各自纷纷与相关银行合作。据统计,到1917年年底,新加坡、马六甲、吉隆坡、槟城等大城市,已有数十家侨批局与银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合作也加速了侨批的汇兑,方便了广大侨胞侨眷。